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1号)的规定,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或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均需按照该条例缴纳印花税。

进一步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明确指出,商品房销售合同应被视为产权转移书据,并据此征收印花税。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中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时免征印花税。

综上所述,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时签订的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类别征收印花税,目前没有针对此类交易的免税政策。然而,对于个人而言,从2008年11月1日后签订的购房合同,则可享受暂时免征印花税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