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于开办费的税前扣除并未提供具体指引。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的新规定之前,企业发生的开办费用应暂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理,即“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这意味着,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次月起,这些费用需要分期摊销,且摊销期限不应少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