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以下几项支出不得扣除: 1. 个人所得税税款; 2. 税收滞纳金; 3.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 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5. 赞助支出; 6. 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7. 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8.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