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财务制度允许的情况下,股东个人确实可以从公司借款。然而,这种借款应当在年末之前归还,否则税务部门在核查时可能会要求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

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如果在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那么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并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了这个文件外,《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120号)中也谈到了这个问题:

第三十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强化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独立从事劳务活动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其中,(四)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于期限超过一年且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