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出借和逾期的财税怎么处理?
出租、出借、逾期的财税处理方式: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规定:包装物押金征税规定中“逾期”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 出租: 借:包装物——出租包装物, 贷:包装物——库存包装物, 同时,收到租金: 借:库存现金, 贷:其他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出借: 出借包装物一批,收到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 , 贷:其他应付款, 如果出借包装物在未超过一年之内偿还,偿还时记: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逾期: 如果收取的押金已不再退还或超过一年仍未归还的,应作如下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