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方式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将奖金并入年度综合所得,与工资薪金一同申报;第二类则是选择单独申报,但每年只能进行一次此类申报。在汇算清缴时,可以选择将单独申报的奖金并入综合所得进行计算。重要的是,收入的归属年份是按照发放年份来计算的,这与会计处理有所不同。

举例来说,如果某人在2019年获得了年终奖,但这笔奖金是在2020年发放的,那么这笔奖金就应当被视为2020年的个税收入。在这种情况下,该员工有权自主选择适用的申报方式。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同时,居民个人也可以选择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的综合所得中进行计算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