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在购进农产品时,可依据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买价,并采用9%的扣除率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对于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则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买价和10%的扣除率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