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筹建期怎么算开办费和利润?
筹建期,顾名思义,是指从企业获得官方批准开始筹备到实际投入生产或运营(包括试产和试营业)的时间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规定,企业在这段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用,例如员工工资、日常办公费用、培训开支、出差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等,以及那些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成本,都应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并相应减少银行存款。
具体操作上,首先,当企业发生任何费用支出时:
1. 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 2. 贷记“银行存款”。
到了月末,为了结转期间的费用,则需要进行如下操作:
1. 借记“本年利润”, 2. 贷记“管理费用—开办费”。
值得注意的是,新税法并未明确将开(筹)办费列为长期待摊费用。因此,企业可以选择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这些费用,或者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但一旦选择了某种方法,便不得更改。(国税函[2009]98号)。
此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最后,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起,为计算企业损益的起始年份。在此之前,企业从事的任何筹办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均不得计入当期亏损。(国税函〔2010〕79号)。
具体操作上,首先,当企业发生任何费用支出时:
1. 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 2. 贷记“银行存款”。
到了月末,为了结转期间的费用,则需要进行如下操作:
1. 借记“本年利润”, 2. 贷记“管理费用—开办费”。
值得注意的是,新税法并未明确将开(筹)办费列为长期待摊费用。因此,企业可以选择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这些费用,或者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但一旦选择了某种方法,便不得更改。(国税函[2009]98号)。
此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最后,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起,为计算企业损益的起始年份。在此之前,企业从事的任何筹办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均不得计入当期亏损。(国税函〔2010〕79号)。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