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4月1日起,不动产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发生了显著变化。纳税人在取得不动产或其相关在建工程时,原本可以分两年进行抵扣的进项税额,现在不再适用此规定。这意味着,所有相关的进项税额必须在同一纳税期内完成抵扣。

对于那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5号公告尚未完成抵扣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从2019年4月开始的税款所属期起,这些未抵扣的税额将被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一调整旨在简化税收流程并提高税务管理效率。

政策依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