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以及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起,对于纳税人而言,其购入不动产或在建工程所产生的进项税额将不再遵循以往的两年逐步抵扣政策。

具体操作指南如下:当企业或个人因购置不动产而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该发票上所注明的进项税额需被准确记录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的相应栏目内,此表格专门用于展示本期发生的各类进项税额详情。此外,还需在主申报表的第9栏“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部分进行相应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