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外支出,在计算所得税前是允许扣除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有部分支出是不能扣除的。具体来说: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