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股权转让时,虽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涉及到转股印花税(即产权转移书据)是需要的。

关于个税的问题,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发布的第67号公告《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如果税务局认为申报的金额偏低,可能会进行核定。

根据该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被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特别是当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时,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