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具体来说,如果一个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在成为一般纳税人之前没有产生任何销售收入,也没有按照规定的简易计税方法来计算并缴纳增值税,那么该企业在此期间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的扣税凭证,是可以在正式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后用来抵扣进项税的。这意味着,即便企业在成为一般纳税人之前并没有实际发生业务活动,只要它们持有有效的扣税凭证,就可以在未来的某个时点上使用这些凭证来减少其应纳的增值税款。
这项政策为企业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和支持,特别是在企业刚起步阶段可能面临资金紧张等问题时尤为重要。通过允许企业在获得正式身份后再进行相应的税款抵扣,政府旨在鼓励更多中小企业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同时也保证了国家税收体系的公平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