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差旅费津贴如果符合特定条件,则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或津贴,也不属于纳税人本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因此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