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最近发布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该公告适用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条款。以下是对这一政策的详细解读:

对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的纳税人而言,在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必须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要求,对相关的增值税业务进行适当的会计处理。具体来说,当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应按照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同时,根据实际支付的税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此外,对于加计抵减的部分,还需要贷记“其他收益”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