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的规定,从2013年2月1日起,按照现行的增值税政策,纳税人所获得的中央财政补贴并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范畴,因此无需缴纳增值税。然而,对于地方性的补贴,企业和税务机关需要通过协商来确定是否需要主要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