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点:(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这类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如果是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具体来说,当投资者在合同中被明确保证其投资本金将得到全额返还时,这种形式的收益被视为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对象。相反,若金融产品在持有期间或到期时产生的收益并非以保本为基础,则这些收益不会被视作利息或类似性质的收入,因此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这一规定旨在区分不同类型金融产品的税务处理方式,确保税收政策能够适应多样化的金融市场环境。

此外,对于金融机构而言,了解并遵守相关税法规定尤为重要,这不仅有助于合理规划业务结构,避免不必要的税务负担,同时也有利于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总之,正确识别不同类型的金融收益及其相应的税务处理规则,是实现合规经营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