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对于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情况,应当从高适用税率。


同样地,如果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也应从高适用征收率。


当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时,需要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在混业经营中,能够分开核算的,应根据经营内容的不同税率进行增税;若不能单独区分,则应按经营中最高的税率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