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区别。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而职工福利费支出则是指企业为员工提供的各种福利待遇,如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其次,对于不同类型的用工形式,其费用的扣除方式也有所不同。对于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等短期用工形式,其费用可以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直接计入工资薪金支出;而对于返聘离退休人员和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其费用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划分,一部分计入工资薪金支出,另一部分计入职工福利费支出。

最后,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需要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分别计入不同的科目,并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扣除。同时,企业还需要保留相关凭证以备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