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法规,退休人员若再次受聘工作,其所得收入需在扣除法定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要符合“退休人员再任职”的条件,必须满足以下几个要求:

一、受雇者与雇主之间签订至少一年(含)的劳动合同,形成长期或连续的雇佣关系;

二、即使因事假、病假或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出勤,受雇者也应获得固定的或基本的工资收入;

三、受雇者应享有与单位其他正式员工相同的福利、社会保险、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者的职务晋升和职称评定等事宜应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