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附加税和个人所得税是必须缴纳的。

在会计处理上,这些费用被记录为财务费用,但税务部门通常认可发票作为所得税前扣除的依据。如果能够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那是最理想的情况。不过,对于金额不大的情况,首先需要检查是否符合2018年28号文第九条的规定。如果符合,即使没有发票也可以在税前扣除;如果不符合,则需要在汇算时对相关支出进行全额调整。根据该条款,企业在境内发生的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支出,如果对方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则应以发票(包括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对方是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则可以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且收款凭证应详细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此外,个人还需要注意代扣代缴个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