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发票的入账问题,是许多企业在日常财务处理中经常遇到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具体来说,如果在今年发现去年未入账的费用,可以作为前期差错处理。如果金额较小,可以直接计入今年当年的费用。但如果金额较大,就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核算。此外,逾期取得的票据等有效凭证,也可以追溯在成本、费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即企业应先行调增成本、费用发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收到发票等合法凭据的月份或年度,再调减原扣除项目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