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怎么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 应缴费额 = 计费销售额 × 3%。 其中,计费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对于缴纳义务人减除的价款,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进行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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