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提供无偿服务或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时,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首先,如果单位或个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该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则不视同销售服务。

其次,如果单位或个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该转让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也不视同销售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最后,对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需要仔细分析自身情况,确保符合相关法规要求,避免因误解而导致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