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关联企业无息借款的账务处理如下:
1. 借记银行存款账户。 2. 同时贷记其他应付款-关联企业账户。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如果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从而减少了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的收入或所得额,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此外,《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也有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