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获得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各类专项财政资金。这些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及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

此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在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 企业对该资金及其相关支出进行单独核算。

即征即退增值税属于财政性资金,如果满足了上述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的三个条件,则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形成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如果没有满足上述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的三个条件,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