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总分公司之间实际发生业务往来时,它们可以互相开具发票。

若分公司与总公司保持独立核算关系,则双方有权相互开具发票。然而,在开具发票的过程中,必须依据市场公允价格来评估劳务或商品的价值,而不能基于自身的需求进行计算,以避免构成关联交易。如果关联交易与市场交易存在显著差异,税务机关将有权根据市场交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