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对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有明确规定指出某些类型的补贴和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因此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来说:

1. 独生子女补贴;

2.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 托儿补助费;

4.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