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政府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免征范围进行了扩大。原先规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20人的小微企业可享受免征政策。现在,这一标准已被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30人的所有企业。

此次调整意味着,对于那些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且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30人的企业,它们可以在剩余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继续享受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优惠政策。这一政策的变动旨在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同时促进社会包容性和多元化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