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转让商标所有权时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其中,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准。对于稿酬所得,其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方面,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