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完成交接后,相关各方必须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盖章。这一过程需要详细记录以下信息:单位名称、交接日期、双方及监交人员的职务与姓名、移交清册的页数以及任何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通常,移交清册应制作三份副本,确保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并存档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