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企业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均以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在持有资产期间,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否则不得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

单纯的评估增值且资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情况下,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应的资产可以计提折旧,但折旧不能在税前扣除。评估增值额在改制时应计提递延所得税负债。

1. 资产评估增值本质上不影响企业所得税,但可以实现递延纳税。

2. 资产评估增值会导致多缴纳印花税,如果是房屋评估增值,还需额外缴纳房产税。

3. 资产评估增值用于转增个人股本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4. 资产减值可以减少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但对其他税收没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