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享受免税待遇。此外,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同样适用这一免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了这一政策的具体含义。它指出,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范围。但需要注意的是,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并不包括在内。

因此,如果投资者不符合上述条件,即未满足持股时间要求或不属于直接投资的情况,那么他们从股权投资中获得的收益就需要按照规定补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