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会计档案的规定:
1. 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2. 电子会计档案的基本质量要求:
①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②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③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⑤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⑥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3. 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①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符合电子会计档案基本质量要求的,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②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符合电子会计档案基本质量要求、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