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规定,生猪屠宰企业初加工业务可以享受免税优惠,但其他业务则不享受此待遇。
初加工范围包括对畜禽类动物进行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等。然而,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蛋类罐头、各类酸奶、奶酪、奶油、王浆粉、各种蜂产品口服液、胶囊并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因此,生猪屠宰后直接作为冷鲜肉出售符合初加工范围规定,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但如果屠宰后的肉用于本单位后续火腿肠深加工的肉,其最终产品为火腿肠熟制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火腿肠销售收入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另外,如果屠宰后的肉用于协作单位深加工火腿肠,本单位仅提供肉丁或肉片的切割加工,肉馅配置与本单位无关,则仍然属于肉类的初级加工,可以享受免税优惠。而协作单位销售火腿肠则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此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还规定,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包括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分割的鲜肉、冷藏或冷冻肉以及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