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会计分录是: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期末的账面价值等于其在该时点的公允价值,与前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即为公允价值变动金额,这部分需要计入当期损益。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通知中明确规定,在计税时,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予考虑。只有在实际处置时,所取得的价款在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才计入处置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这说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仍然是其历史成本。
因此,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会计处理上需要将其计入当期损益,但在计税时不予考虑。只有在实际处置时,取得的价款与历史成本之间的差额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这种处理方式确保了会计和税法之间的一致性,同时也体现了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正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