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地租的不同形式
(《封建主义政治经济学》2.2)
任何基本经济规律——不管是那种社会形态的——都是表明生产发展特征的规律。它不仅在性质上把一种生产关系与另一种生产关系区别开来,并且还预决着该种生产方式的历史运动的进程。
如果把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的作用比较一下,我们就能看到:一种是带有危机的间歇状态的生产发展,另一种是生产的不断增长;一种是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破坏而来的技术发展中的间歇状态,另一种是生产在高度技术基础上不断完善。封建地租的规律也应当符合这一方法论上的要求,即应当说明封建主义生产发展、运动的性质。
资本主义利润所具有的那种经常增长的特征(虽然也有间断的情况),是封建地租所没有的。封建主义生产所固有的特点是技术的极端守旧,而在封建主义的经济关系中,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传统势力起着莫大的作用。例如,假定每星期需要两天为地主服劳役,那末,这两天劳役便是以习惯法或成文法牢固地确定下来的定量劳役日。在封建生产历史中有过不少漫长的时期,其特点不是扩大再生产,而是简单再生产,是长期的停滞。一句话,封建地租绝对不是以经常增长为特点的。这当然牵涉到封建主义生产的目的问题。马克思写道:“和旧封建贵族的习惯(如黑格尔所适当指出的,他们是‘消费现成的东西’,特别要由随从人员的众多,来表示阔绰)相反,在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看来,有决定性重要的,是把资本的积累,宣传为每个市民的第一义务,谆谆告诫人们,要行积累,就不能把他的全部所得消费掉,而必须用其中一相当部分,去雇用追加的生产劳动者……”[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版,第737页。]
可是,正象前一章中所说的,封建时代的生产力决不是停滞不前的。尽管缓慢,有时也停滞下来,但它还是发展的。从上面所说的关于封建主义生产目的的定义中,以及从整个封建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中可以看到,生产力的这种发展主要不是为了提高直接生产者的收入,而是为了提高封建主的收入,增加地租。
应当知道,封建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源泉,当然首先是直接生产者本身的主动性、他们对劳动成果的关心。他们提高劳动生产率的目的,显然不是为了增加封建主的收入,而是来改善他们自己的物质状况。但是,作为统治阶级的封建主,在复杂的经济斗争中迟早总是把直接生产者所获得的那些暂时的成果夺去,使生产力的发展服从于自己的经济利益。在直接生产者中间,通常只是某一小部分人得到物质利益,而基本群众却依旧象从前一样贫困,至多也不过是在这个斗争中赢得某些让步(譬如在增加人身自由方面),一句话,只能得到对今后斗争稍微好一点的阵地,至于直接的好处是一点也得不到的。这就是封建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确定不移的作用。
封建地租的发展,主要是通过一种地租形式代之以另一种性质不同的地租形式来实现的,后一种是符合于直接生产者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和更高的剥削水平的。用马克思的一句有名的讽刺的话来说,封建地租的最初形式,是由于封建主的胃口狭小而限制了他们对农民的剥削,它的最高形式——货币地租——却为“要求榨取剩余劳动的无限贪欲”,打开了方便之门,因为封建主拿货币可以购买各式各样的商品,来满足他的各种各样的需要。因此,封建地租的规律并不是统计学上的规律,而是封建社会形态经济发展的规律。当封建地租在历史上从一种形式过渡到另一种形式时,剥削是扩大了,加深了。同时,就是在这种或那种地租形式占统治地位的范围内,地租也会增长,特别是在封建社会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阶段上。
由此可见,马克思的发现不仅在于他确立了说明全部封建经济制度的新的科学范畴——封建地租,并且还阐明了封建地租有规律地循序更替的各种形式。
马克思把封建地租区分为三种主要形式: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它们亦可称为劳役租、实物代役租和货币代役租。
劳役地租是最简单最原始的地租形式,在这里地主榨取别人的无偿劳动,是在最明显的和强制的形式下进行的。因为直接生产者为自己劳动和为地主劳动,在时间和空间上都是分开的,而他为地主做的劳动又是直接表现在为别人而做的强制劳动的野蛮形态上[ 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1033页。]。在这种制度下,农民在自己的田地、自己的“份地”上,生产必要产品,在主人的领地上、在主人的田地上,生产剩余产品。这一制度只须具备下列条件:农民劳动生产率的水平、他们劳动力的发展水平以及土地的自然条件,使他们有可能生产出满足自己必需以外的额外产品[ 马克思所指出的这种唯一的条件,说明了封建主义为什么不仅能在那些已经经历过奴隶制度的部族中产生,并且也能在刚刚走出原始公社社会形态的那些部族中产生。]。但是,可能还不是现实。为了把这种可能变成现实,马克思指出,第一,要有所有制关系(即封建主对土地的垄断),第二,要对农奴实行强制。由此便产生了封建地租的第一种形式——劳役地租,即被强迫为地主提供剩余劳动的第一种形式。欧洲中世纪初期的历史古物和俄国早期封建时代的历史文献,对于研究劳役地租的具体表现,都有取之不尽的材料。着重指出下列这一点是很重要的:应该算入劳役地租的,不仅有在主人田地和牧场上的劳动,以及修筑城堡、防御工事和道路的劳动,而且还有和农业没有完全分离的手工业劳动,后者也是由农民(或者一部分农民)在主人庭院内进行的。
封建地租的第二种形式——实物地租(实物代役租),较之第一种形式有了重大变化,虽然它的经济实质还依然如故。它是与封建社会发展的下一阶段相适应的;在西欧,这是10至11世纪的寺院土地和世俗大封建地主领地中的典型现象。它和第一种地租形式不同之点在于:剩余劳动已经无需用给主人做特殊劳动的自然形态实现了,它是直接生产者在自己田地上进行必要劳动同时提供的。直接生产者在从事这种剩余劳动时是自己负责并自由支配时间,而不是在地主或其代理人的直接监督和鞭打下完成的。因此,实物地租的前提条件是:直接生产者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生产水平,劳动已发展到更高的水平。在实物地租制度下,农民是在自己的田地上、自己的“份地”上生产必要产品和剩余产品,他无需在主人田地上劳动,只是向地主缴纳自己田地上的一部分产品就够了。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在这个关系下,直接生产者对于他的全部劳动时间如何利用,已经多少有权可以自己支配了,虽然这个劳动时间的一部分(原来就是其中剩余部分的全部),现在还是和以前一样,要无代价地属于土地所有者;不过地主现在已经不是在劳动的自然形态上直接得到这种剩余劳动,他是在劳动借以实现的生产物的自然形态上得到它”[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版,第1037页。]。
实物地租可以被看作是劳役地租与货币地租之间的过渡形式、中间形式。它有一些特征与货币地租一样而与劳役地租不同,另一些特征又恰恰相反,与劳役地租相同而与货币地租不同。
例如,它与货币地租相同之点是:剩余产品和必需产品构成不可分割的统一体,构成产品的总额,同时是在农民的经济中生产出来的,只是后来才为封建主——地主所剥夺、所占有;生产者为自己和为地主的劳动,在时间与空间上已经不是截然分开的了。我们已经看到:封建经济好象由农民经济与封建主经济一半一半构成的,换言之,即由农民份地的耕种与主人土地(主人的耕地)的耕种构成的。封建地租的生产重心因历史条件的不同,时而转移到这半边,时而转移到那半边:在劳役地租制度下,重心是在封建主经济的一边,而在实物地租与货币地租制度下,重心是在农民经济这一边。在第一种情况下,封建主直接榨取剩余劳动,在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下,封建主则榨取剩余产品。这里应当指出,在封建制度下,最后使手工业脱离农业而在经济上独立的,正是实物地租。这时,不仅个别农民为了主人花园的需要而专门从事这种或那种手工业,象在劳役地租制度下那样,而且整个农民经济也具有专业化的倾向,并多半以这种或那种特殊产品(成品)缴纳地租。
相反地,另一个特点却把实物地租与劳役地租联系在一起,而使实物地租与货币地租区别开来。这个特点就是地租的自然性质。在实物地租制度下,封建地主用自然形态来榨取剩余产品,即收取谷物、肉类、家禽、亚麻布等等,而不采用农民卖了这些产品后交纳现款的形式。封建地租的两种早期形式,即第一种和第二种形式,都具有自然性质,第三种形式则具有货币性质。
必须着重说明,这里所谈的只是地租的自然性质,而不是直接生产者的经济的自然性质。马克思关于实物地租所说的一些话,在一定的意义上对于三种地租中的任何一种都是适用的:实物地租“依然是以自然经济为前提;经营条件的全部或最大部分,还是在本经济单位内被生产,是直接由本经济单位的总生产物得到补偿和再生产”[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版,第1038页。]。实际上,即使在货币地租占统治地位的时期,经营条件的绝大部分,也是没有通过市场而直接靠农民经济的总生产物得到补偿和再生产的。变成货币的不是农民产品的全部,而只是构成地租的那一部分(在某种程度上,也包括超过必需品的那一份余额)。在中世纪初叶,从一些次要的货币缴纳的形式中,无疑也可以看到货币地租的成分或因素。但后者不起什么重大的经济作用。而在货币地租占统治地位的整个时期,却标志着封建社会历史的一个崭新阶段,这个阶段是与地租的头两种自然形式占统治地位时期相对立的。
当封建社会的城市——农产品的购买者——尚未大大发展以前,货币地租还不可能占统治地位。法国中世纪农业历史研究者A·B·科诺科金确切地证明说,虽然法国城市的发展开始于10—11世纪,可是到12—13世纪,农民赋、税总额中的绝大部分还是实物地租,只是在14世纪,货币地租才牢固地占据了首要的统治地位[ 参阅《国立伊万诺夫师范学院学术札记》,1955年版,第7页。]。但是,货币地租的比重却是从10—11世纪就随着中世纪城市的增长而增长。
马克思说道,实物地租的转化为货币地租,最初是不稳定的,后来则日益具有普遍的性质,这种转化的前提是商业、城市工业、一般商品生产及与商品生产同时发生的货币流通的显著发展。这种转化还要以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前提,还要以产品的出售能够多少接近于它的价值为前提。而前几种形态,就不一定要如此[ 参阅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版,第1041页。]。
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我们把货币地租理解为从实物地租形式的简单转化(“变形”)而产生出来的一种地租,也正如实物地租只不过是从劳役地租中转化而来的一样。货币地租的基础和实物地租的基础完全是同一个东西。其区别仅在于:“直接生产者不是把生产物付给他的地主(不管他是国家或是私人),而是把生产物的价格支付给他。”[ 同上书,第1040页。]因此,农民在自己的田地上单是生产出一部分剩余产品(即超过生活需要和再生产所必需的那一部分),那是不够的。他还必须把这份余额运到城市出卖,把它们变成货币。换言之,他的一部分产品,即构成剩余产品的那一部分,应当作为商品来生产。
从经济意义上来说,货币地租本身只不过是实物地租的形式的改变(“变形”),它不表现某种绝对新的生产关系。如在实物地租制度下一样,“直接生产者依然是世袭的或传统的土地占有者,他依然要为地主(这种最必要的生产条件的所有者),在转化为货币的剩余生产物的形态上做剩余的强制劳动,那就是做没有给付,没有代价的劳动”[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版,第1040页。]。
尽管货币地租与实物地租有这些相同之点,但前者仍然标志着封建经济、从而是整个封建社会的重大变化。例如,马克思曾经指出,伴随着货币地租的统治而出现了下列各种情况:1、农民对劳动工具及土地以外的其他劳动条件的个人私有制显著加强了;2、依附农民和地主间原来的合乎习惯法的传统关系,变成了以法令规定的契约关系,变成了纯粹代役租的货币关系;3、出现了一无所有的短工,他们为取得货币而受雇于富裕的农民;4、出现了土地价格(资本化了的地租)和土地的买卖。所有这些以及与它们相类似的一些改变,逐渐为农村中产生性质不同的新的生产关系——资本主义关系——创造了条件。但是,马克思强调指出,货币地租的自身发展绝对不能引起这种结果,他说农村资本家的形成,“已经由农村范围以外资本主义生产的一般发展所规定”[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版,第1043页。]。这一条原理异常重要。它着重指出,封建主义生产关系的商品货币形式绝对不能自动地转变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
马克思对于货币地租的论述,可以分做两方面来说。一方面,他说到货币地租的“纯粹形态”[ 参阅上书,第1041页。],即说到货币地租,——“因为它是采取纯粹形式,也就是实物地租的简单转化形式”[ 参阅上书,第1047页。]。在这一性质上,货币地租还完全适合于封建主义生产关系,并未包含着任何否定封建主义的东西。另一方面,货币地租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渗入农业准备了有利的条件,如果资本主义一般已在该社会中产生,并且首先是在工业中产生的话。在这种历史条件下,货币地租就成了封建主义瓦解的形式。
因此,马克思对于在逻辑上和历史上前后相承的封建地租三种形式的分析,说明了封建地租的发展、上升运动和增长。作其他解释是不可能的,因为封建地租各种形式的更替,反映了封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反映了农业和手工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在对抗性社会的条件下,劳动生产率的这种提高无论如何也不会完全或主要为劳动人民本身造福的。封建地租各种形式的更替反映着剥削的加强和阶级对抗的加深。
封建社会的两个彼此对抗的阶级,对于封建地租从一种形式逐渐过渡到另一种形式所抱的希望是不同的,因为他们的利益是彼此对立的。
马克思曾特别着重指出了直接生产者的兴趣。每一种较高级的地租形式,都使农民有可能把更多的时间用于自己的经济中,大大地提高他们的经营主动性,使他们更加关心自己的劳动成果。在实行劳役地租的时候,在某种程度上就有了这种可能,这时一切都取决于工役劳动的相对量,即“直接生产者能够怎样改善自己的地位,能够怎样让自己变成富裕的,能够怎样在必要的生活资料以上生产一个余额”[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版,第1034页。]。让我们假定农民每星期必须为地主劳动两天;这个日数是固定的,但由直接生产者自己支配的其余各日的劳动生产率,是可变的,它一定会在直接生产者的劳动过程中跟着发展。马克思指出,在地租还具有自然性质的阶段,鼓励农民加强农业劳动强度和加强农村家庭手工业劳动强度的刺激之一,就是“销售农民产品的市场的扩大”[ 参阅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版,第1036页。]。农民力图把自己的剩余产品背着封建主变成商品,以便用所得的钱满足某种新的需要。特别在实物地租制度下,提供给封建主的剩余劳动可能还没有把农民家庭的全部剩余劳动榨取干净。马克思说:“与劳役地租比较,生产者宁可说将会有更大的活动范围可以获得剩余劳动的时间,而以这种劳动的生产物,和他的必要需要由以得到满足的劳动的生产物为他自己所有。”[ 参阅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版,第1038页。]因此,在实物地租制度下,农民就力图提高自己的劳动生产率,虽然从这里实际得到利益的只是少数农民。最后,在货币地租制度下,农民从自己的经济中获得缴纳各种封建贡赋以外的收入盈余的机会更加增多了,而在事实上,他们也的确想尽一切办法来寻找这种机会,甚至把更穷的邻人作为雇农来剥削。
由此可见,在从一种地租形式过渡到另一种地租形式的情况下,封建主义生产关系不仅适应了生产力的性质,而且变成了决定生产力发展的力量,因为反映生产力状况的封建地租形式的更替,刺激了直接生产者去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加强劳动强度。但是,封建主统治阶级却利用了这些努力的主要部分。封建主也关心封建地租从一种形式过渡到下一种形式,因为这为他们增加地租提供了可能。在实行实物地租时,封建主所得的农产品,一般不多于他本人和他的用人以及亲兵对实物的消费量,而在货币地租时代,他可以在市场上购买商品,因此逐渐扩大了自己的消费。地租从一种形式到另一种形式的过渡,虽然是生产力发展的表现,但它却是在农民与封建主的敌对意图的冲突与斗争过程中完成的,并且不断地加深他们之间的利益的对抗。如果说,一方面是农民的人身不自由已经削弱了,那么另方面却是农民对地主的经济依赖性加强了,税收、债务,以及市场和法庭等方面的勒索也增加了。
必须着重指出,这三种封建地租的纯粹形式,只是在经济理论上才存在。在历史的实际中,各种形式是同时共同存在的,只不过其中某一种形式是占统治地位和主导地位而已。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第47章中再三强调了这一点。例如,他在实物地租一节中写道,在实物地租是地租的支配形式和最发展形式的限度内,总是或多或少有前一种形式即直接用劳动(徭役劳动)来交付地租的形式的残余,和它陪件在一起。而实物地租的“遗迹”,则在后来的货币地租占统治地位时也还可以发现[ 参阅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版,第1037页。]。法国在18世纪革命以前,货币地租同以前两种地租形式相互混合的情形,就是马克思所举出的一个具体的历史实例。但是,马克思附带声明说:“各种不同的地租形式会在无穷无尽的不同的结合中互相结合起来,并由此成为不纯的,混合的,但我们对于这各种不同的结合,一般地说是不能深入研究的。”[ 同上书,第1038—1039页。]因为实际上,这种研究超出了经济理论的范围。
可是,在这里,我们应该谈谈这样一种混合情形。虽然在《资本论》第3卷第47章里没有谈到这一点,但马克思在其他章节中,以及恩格斯在他的著作中,对这一点都是很注意的。这里所说的是关于农奴劳役制度。这种制度在封建末期的数百年内,在东欧某些国家——俄罗斯、普鲁士、波兰等国——中都曾得到发展。从前面我们所引证的关于农奴劳役制度的定义中,可以看到列宁对这种制度的实质的简要说明。骤然看来,这一过程简直是倒退到第一种地租形式,即劳役地租(工役租)占统治地位的时代。但实际上,它是一种特殊的、混合的形式。一方面,它具有第一种形式的特征,即剩余产品是在封建主的经济中进行生产,并采用极残酷的强制劳动形式;另一方面,它具有第三种形式的特征,因为生产产品不是为了消费实物,而是为了出卖,为了市场,但和市场发生联系的不是农民经济,只是封建主经济。大农奴主或者是在国内寻找这种市场,把农民的劳动产品运往城市去销售,或者是在国外寻找市场,把这种产品送往农产品不足的国家去销售。不管采取哪种办法,亦即无论在国内销售产品或者在国际市场上向工业发达的国家销售产品,这种地租形式必然意味着城市早已脱离了乡村。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第8章(“劳动日”)中所分析的例子,即瓦拉基亚与莫尔达维亚的农奴劳役制经济,可以作为这种混合形式的具体实例。一方面,马克思在这一章中着重指出了封建地租第一种形式所固有的特点:“必要劳动,譬如瓦拉基亚农民为维持他自己所做的劳动,和他为领主做的剩余劳动是空间上分离的。必要劳动投在他自己的耕地上,剩余劳动投在领主的所有地上。所以,劳动时间的这两个部分,是互相独立的。在徭役地租的形式上,剩余劳动是严密地和必要劳动分开。”[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版,第267—268页。]马克思还着重指出,在瓦拉基亚,也和劳役地租制度下的通常情况一样,农奴制的状态是从劳役制产生出来的[ 参阅同上书,第268页。]。可是,另一方面,马克思在说明18至19世纪瓦拉基亚与莫尔达维亚的土地制度时所指出的一些特征,不是早期的封建地租形式所固有的,恰恰相反,它们是末期地租形式所固有的。在早期形式中,即在自然性质的劳役地租制度下,“剩余劳动就要为一个或大或小的需要范围所限制,……不会从生产本身的性质,发生无限制的对于剩余劳动的欲望”[ 同上书,第266页。],可是,与此相反,在瓦拉基亚与莫尔达维亚,剥削制度的特点却是“对剩余劳动的无限贪欲”。马克思在分析瓦拉基亚1831年的《组织法》时指出:“每一条都使剩余劳动的贪欲成为合法的……组织法,是这种贪欲的积极的表现。”[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版,第271页。]马克思还揭露了在瓦拉基亚与莫尔达维亚盛行的异常高的剥削率,它几乎接近了资本主义工厂中的剥削率:工役劳动对必要劳动的“法定”比例在这里占66.6%,而事实上还要高得多。有一个领主,曾在胜利的陶醉中喊道,劳役租简直是占去了一年的365天啊!由此可见,类似瓦拉基亚地方的混合地租形式,所适合的不是封建社会中劳动生产率与剥削率发展的早期阶段,而是末期阶段。马克思所分析的瓦拉基亚和莫尔达维亚的例子,为分析东欧其他国家的农奴劳役制指明了一条途径。
封建地租的主要形式及其历史发展情况,就是如此。
我们已经看到,劳役形式和实物形式有一个共同点,即封建义务的自然性质,而货币形式和上面所说的混合形式却有一个相反的共同点,即剩余产品要转化为货币,也就是说,剩余产品要在市场上出卖。劳役地租和混合地租也有一个共同点,这就是剩余产品是在封建主的经济中生产的,而实物形式和货币形式的特点则与此相反,即剩余产品是在农民的经济中生产的。最后,我们还可以看到,政治经济学应当把劳役地租和货币地租当作两个相隔最远、处在两端的形式,即当作在逻辑上和在历史上表现封建社会发展的起点和终点的最纯粹的形式来加以研究。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