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主义政治经济学》1.4)

但是这个定义仍还不是完整的。还必须用下述两点来补充:(一)直接生产者即农民和手工业者占有很大一部分别的生产资料;(二)由于封建主“不完全”占有生产工作者,后者在某种程度上属于自己,因而能经营自己的经济。

前面说过,小农经济也和手工业生产一样,是整个封建主义生产的基础。农民完全占有供个人使用的小农具、家庭手工工具、家畜、家禽、生产储备(干草、种籽)、住宅、生产用房、运输工具、家具,有时也拥有打猎和捕鱼用具。有些生产资料(如井、道路、公牛等)常不是为个体农户所有,而是为乡村、村社集体所有。村社也常常拥有若干土地(如牧场)或某种局部的土地权。但在封建制度下,村社基本上不是生产集体,而只是小个体生产者、小农户的集体。

小生产者对生产资料和生产条件的这种占有形式的主要的、根本的特点就是它是以个人劳动为基础的。这个特点表明,包括在封建主义基本生产关系体系中的上述这种占有形式和封建主占有形式有着原则的区别,因为后者以占有别人劳动为基础,是剥削别人劳动的手段。

这个特点还使备受封建剥削的直接生产者的这种个人劳动所有制和资产阶级所有制区分开来。这种所有制本身甚至不是(指在资本主义以前)资产阶级所有制的萌芽,不带有资本主义的因素,比如说就象资本主义以前的商品生产一样(关于这点可参阅以后所述)。若仍不从法律形式(这种或那种所有制是“私人的”、“绝对的”还是其他等等)而是从经济内容上来考察,那么对立性就很明显了:资产阶级生产资料所有制,就其实质说,是攫取别人劳动的手段;它通常已经包括有无偿占有的别人的劳动。备受封建剥削的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以个人劳动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只是当社会中形成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时才开始转变为资产阶级所有制。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第22、24和25章中从理论上发展和论证了一系列非常重要的原理,诸如关于劳动所有制和资产阶级所有制的对立原理,关于资产阶级所有制是劳动所有制的“否定”、“消灭”的原理。马克思证明说,在资本主义产生的时期,这两种所有制还不属同一类型,相反,是彼此对立的两种完全不同的经济现象。他在另个地方解释说,这里指的是“一种私有制形式转变为另一种私有制形式”[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俄文版,第27卷,第118页。]。

在资本主义以前的条件下,当封建主义占绝对统治地位的时候,这种个人劳动所有制和被剥削的直接生产者阶级的经济地位相适应,而表现着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利益同封建主、土地所有者的利益的截然对立。它是封建主义生产关系体系中和封建土地所有制相对立的东西。在整个中世纪时期,受压迫的农民也曾竭力按照这种模样来改变土地占有关系。但是,中世纪那些想把土地变成为农民个人完全占有的劳动财产的农民运动终归是徒劳的,土地依旧是封建主的财产。

由此可见,这种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占有生产工具和私人经济的个人所有制,既和封建土地所有制对立,也和资本主义所有制对立。但这种个人劳动所有制和村社所有制并无任何对抗性。村社是封建农村特有的形式。它是由或多或少地拥有独立经济的农民联合组成的。当然,在某种程度上、农民个人所有制的利益和集团的村社所有制的利益也有矛盾。但是,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农民是村社社员,正因为他是所有者,或者,农民是所有者,正因为他是村社社员。村社和细小的个人所有制并不互相排斥,而是相互默契,虽然它们彼此之间有某种矛盾。

现在,我们又可以对封建制度下占有生产资料和生产劳动者的形式下一个较比详细完整的定义了。

封建统治阶级对土地的占有(并对个别农民无力购置的某些大型农具,如磨、水果压榨机、面包焙烘炉、水利灌溉设备等的占有),一方面和封建主不完全占有生产劳动者即农奴(对他们施以超经济的强制)结合起来,另一方面又和生产劳动者本身即农民和手工业者对许多生产资料的占有(占有很大一部分生产工具,有自己的个人经济,同时农民对土地还有有限的“占有”权。)结合起来。

这样,我们研究了表明生产资料封建所有制形式的三个要素。这三个要素综合表述如下:“在封建制度下,生产关系的基础是封建主占有生产资料和不完全占有生产劳动者,这生产劳动者便是封建主虽已不能屠杀,但仍可以买卖的农奴。当时除封建所有制外,还存在有农民和手工业者以本身劳动为基础占有生产工具和私有经济的个人所有制。”[ 斯大林:《列宁主义问题》,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86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