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拳时代下迫切需要法律捍卫“家庭” ——兼论“家庭性暴力罪”
一、女拳时代下“家庭”需要法律保护
家庭是一种以血缘为基础、具有情感纽带的社会单元,以共同的住处、经济合作和繁衍后代为特征。尽管以“同性”为代表的多元家庭形态在西方也被认可(LGBT思潮也在我国不断传播,其代表某星曾是电视台座上宾),但我国现行法律、国情仅认可上述传统的家庭形态。家庭是从婚姻开始的,婚姻是家庭成立的前提条件,是“家庭”存在的血脉起因。“结婚证”也成为新家庭诞生的见证,与法律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曾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但目前已废止,再无“婚姻法”;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替代,同时废止了九部法律。下面以“男女”(具繁衍特征)婚姻家庭形态进行讨论。
在女拳时代盛行的时代,过分强调女性权益但忽略其义务,男女权利与义务严重失衡,造成的后果日益显现,“家庭”不断遭到侵蚀和解构,进而会造成严重男女对立的社会问题。政府也不能说不重视家庭建设,以中国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全面开展健康家庭建设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24〕1号)”为例,该通知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重视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等重要论述和全面提高人口健康素质、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决定开展健康家庭建设工作。另外,我国政府还颁发了许多关于家庭建设方面的通知。
然而,不断被侵蚀的“家庭”面临当年“英雄”类似的法律窘境。记得当年英雄普遍被污蔑、被解构的年代,没有后代的英雄权益是无法被维护的。在西方法律体系叙事、历史虚无主义盛行的当时,法律已无法为“英雄”辩护、撑腰。于是才有了悲壮的捍卫“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的斗争。斗争胜利后,才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因此,迫切需要加强对“家庭”的法律保护。
无论政府如何宣传“家庭建设”、“家和万事兴”、“善良”,“未成年保护”、“鼓励结婚、生育”等,在女拳盛行、家庭利益不断被侵蚀、特别是典型案例判罚的背景下,上述宣传必将是苍白无力的,无效的。不恰当的判罚,特别是那种体现极端利己主义者利益的判罚,必然会撕裂社会共识,加深男女对立的鸿沟,损害家庭利益,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严重精神伤害。这种不恰当的判罚会将家庭间的“善良、情分、亲情”撕的粉碎,体现的是家庭某个体成员利益的极致追求(精致的利己主义者),留下的是家庭成员间深渊般的仇恨。当然,真正的家庭暴力也需要坚决反对。
二、家庭性暴力问题
集合,简称集,是数学中一个基本概念,也是集合论的主要研究对象。以婚姻家庭中夫妻间的性关系为例,依据是否符合法律可将其区分为“合法”和“非法”。毫无疑问,婚姻家庭中夫妻间的性关系不应归属于“非法”(模糊?),而应归属于“合法”。婚姻外的性关系呢,在女拳时代背景下似乎逐渐模糊了。暂依传统认知,婚姻外性关系应属于不正当的性行为,属于“非法”,尽管目前许多“非法”性关系可不受法律惩罚,例如出轨、包养等现象。
关于“奸”的解释,据新华字典词条是指“男女间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于是,“强奸”就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妇女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事实上,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未对“强奸”二字内涵做深入剖析,这为女拳极端利己主义者的“曲解”埋下了伏笔。
然而,部分网友会问:“婚姻内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的发生的性行为不需要惩罚吗”。答案是肯定的,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做了阐述。
三、《反家庭暴力法》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明确指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发生的一切暴力行为。该法将家庭暴力界定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性权利属于人身权)、精神等侵害行为。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写,于2008年3月发布,是中国首部针对家庭暴力婚姻案件的司法指导文件。指南共八章八十一条,系统界定了家庭暴力的定义与类型,将身体、性、精神及经济控制纳入暴力范畴。在该指南第三条“家庭暴力的类型”中,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国外立法例以及被普遍认可的学界理论研究成果,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
因此,应当将“婚姻内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的发生的性行为”应归类于“家庭性暴力”罪。我们应不断增强民族自信,文化自信,立足于我国国情(摆脱西方法律叙事),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加大对家庭性暴力的惩罚力度。
四、《反家庭暴力法》与《刑法》的衔接问题
我国曾经十分重视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发文字号:公通字〔2024〕34号)于2024年12月06日,刊登了《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的通知。其主要内容: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妇女儿童工作和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作用,积极干预化解家庭、婚恋矛盾纠纷,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更好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因此,我们针对典型的案件纠纷,应综合考虑,为“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提供合理的法律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家庭性暴力需要旗帜鲜明的反对,但处罚的原因是因为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等是“非法的”,而非因为婚姻内的性关系是“非法的”。在司法实践中,刑法原则上将婚内强奸排除在强奸之外,一般以“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论处。同时也建议针对“家庭性暴力”问题及,不断完善法律惩罚条例(反家庭暴力法),明确其罪责。
五、国内外国情差异分析
在女权主义、公知盛行的当代,他们似乎要罔顾国情,追求“单点(某一项法律条文)”与世界接轨,积极推动将“家庭性暴力”问题西方化,将其列为“婚内强奸罪”。撇开穆斯林国家,以典型的西方国家(美国)为例,其国情及法律体系与我国明显不同。
美国的个人主义是其文化的核心,追求极致的个人利益(精致利己主义者),并深刻影响着社会的各个方面。但同时,美国基督教盛行、反堕胎法律、冠夫姓等现状与我国国情截然不同。1)据百度百度,美国总人口约2.78亿(2000年),基督徒约2.35亿,约占总人口84.53%。基督教婚姻同样倡导:“以两性相爱为基础,以一夫一妻为形式,以美满的家庭生活为内容”。关于婚姻方面,基督教的约束力远大于我国的道德约束(我国婚外情、出轨现象已经泛化为合法化),这也是我国部分女拳远嫁西方后,婚内形象大变的部分原因。2)美国堕胎禁令,是美国的法律。当地时间2022年7月7日,密西西比州堕胎禁令“触发式法律”正式生效,这也意味着女性堕胎权将不再受到美国宪法保护。目前已有许多州相继执行该法律。3)美国冠夫姓问题:据统计,目前80%以上的美国女性结婚后都会冠夫姓,例如美国总统夫人(希拉里·黛安·罗德姆·克林顿)。《圣经》上说男女结为夫妇就成为一体,女性婚后随夫姓便是结为一体的表征,自然而然成为文化上的传统;女性结婚后随夫姓是许多州曾有的法律要求,尽管目前略有改变。
此外,若将“家庭性暴力”列为“婚内强奸罪”,依其逻辑必然会推导出许多荒谬的罪名,如婚内抢劫罪、婚内嫖娼罪等等。正如某网友所言:“婚姻的本质就是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使用权、支配权、继承权为前提,以生活扶持、生理满足、繁衍后代为义务的社会契约关系,这些要素不能单独讨论,而是婚姻的综合条件!”。
六、结论
综上所述,我们应该立足于我国国情,在大力倡导家庭建设的今天,不仅要完善《反家庭暴力法》,加大惩罚力度(如家庭性暴力),同时也要加强维护“家庭”利益(反对婚内强奸罪),保证家庭完整性的基石,为“家庭”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护,而非撕裂社会共识、碾压传统道德规则,加深男女对立,增加家庭仇恨。更不可想象,在道德规则被彻底碾碎,个人主义盛行,追求极致个人利益的背景下,会产生什么样的社会、政治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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