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镇压与宽大相结合”?

“镇压与宽大相结合”是中国**和中国政府在特定历史时期,为维护革命成果、巩固新生人民民主专政、有效打击敌对势力而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它是毛泽东同志主要倡导和制定的,其核心是对反动阶级和反革命分子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则。
1942年11月6日中共中央在《关于宽大政策的解释》中规定,凡破坏抗日政府、抗日军队、抗日人民、抗日政党的利益都属破坏民族利益分子,对于其中坚决不愿改悔者,必须采取坚决镇压的政策。对于那些曾有破坏行为,但表示愿意悔改又确有证据者,则采取宽大政策。
在实施中,要区别首要分子与胁从分子,惩治主要用于首要分子。其次才是胁从分子;宽大政策主要用于胁从分子,其次才是首要分子。两个方面必须同时注意,不可缺一。
1950年6月6日毛泽东在《为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而斗争》中又强调:镇反工作必须实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即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政策。
执行这个政策,可以有效地打击反革命气焰,分化反革命势力,有利于镇反工作的顺利进行。
这一政策对于新中国成立初期迅速平定叛乱、巩固政权、稳定社会秩序起到了关键性的历史作用。它也是中国现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历史渊源和雏形。
要理解这一政策,必须将其置于当时特定的历史环境和阶级斗争框架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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