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根据相关规定,当房主因工作繁忙、异地居住等原因无法亲自办理时,可委托他人代办房屋买卖相关事宜,包括签订合同、办理过户、贷款等。

委托需满足核心要求:需签订书面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办理房产登记等手续时,委托书要公证以增强法律效力,境外委托人的委托书还需按规定办理认证或公证。同时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共有房产需全体共有人共同签署委托书。

需注意,受托人需在授权范围内行事,委托人仍需对交易结果承担法律责任,需谨慎选择受托人,避免越权风险。

房屋买卖交易委托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首先应当甄别正规中介机构。选择合适的中介是您向其委托房屋销售事宜中的关键步骤之一。若未能挑选出优秀的中介公司,您的住房可能长期滞销,或是无法获得理想价位,乃至存在不诚信的中介机构卷款潜逃的风险。因此,为了规避这些潜在问题的发生,请务必优选资质优良且具有良好口碑的品牌中介,同时务必仔细查验该中介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证件,亦可向周围人群了解该公司的服务品质以及行业声誉等信息。

2、其次,应充分了解房屋平均价格。房屋平均价格是制定合理售价的重要参考依据。当您委托中介进行房屋销售时,需与中介共同协商售价事宜。倘若您对于房屋平均价格缺乏清晰认识,中介便有可能向您提供偏低的报价,随后再以高价将您的房产出售,从而获取丰厚的利润空间。因此,在确定房屋售价前,务必对房屋平均价格进行详尽的市场调研,以便做到心中有数。

3、再次,务必谨慎授予中介全权代理权限。部分售房者为了省却陪同客户看房或亲自参与各项手续办理的繁琐事务,往往在委托协议中赋予中介全权代理的权力。

然而,这种做法并不可取。在向中介授予权力时,必须适度把握,绝不能过度放权,否则可能被某些不诚信的中介机构所利用,从而谋求个人私利。即便在适度授权的前提下,仍需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授权范围,以备不时之需。

4、最后,委托中介的期限不宜过长。过长的委托期可能为某些不诚信的中介机构创造机会,利用此期间为自身牟取不当利益,例如挪用购房者支付的房款进行投资活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