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下的经济讨论中,一个普遍而关键的混淆屡见不鲜:许多人将“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混为一谈。常见的误解是,只要劳动获得了报酬——无论是以工资、奖金还是股权的形式——就被视为“按劳分配”。这种模糊认知,不仅遮蔽了两种分配方式背后根本对立的逻辑与权力结构,更使我们无法看清收入差距、社会公平等深层经济问题的根源。实际上,两者的分野绝非“是否支付劳动报酬”这一表象,而是根植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截然不同,并直接体现在剩余价值归属权这一核心问题上的根本对立。

一、权力之源:所有制决定谁掌握分配权

一切分配形式的本质,都是特定所有制关系下权力结构的体现。分配方式的选择权本身,就是所有制赋予的核心权力。

按资分配的根基是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在这一体系下,社会关键的生产资源及其排他性的支配权,归属于资本所有者。这使得“分配”从起点就分裂为两个过程:首先,资本所有者凭借其产权,对全部新创造的价值拥有至高无上的首次分割权;其次,他们以购买生产要素的市场的逻辑,向劳动者支付其劳动力商品的价格——工资。这里的“分配”,实质上是资本所有者在其私有财产范围内进行的成本支付与利润留存。劳动者的报酬,无论高低,其性质都是被资本计算和预付的生产成本,其决定权牢牢掌握在资本一方。

按劳分配的预设前提则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或社会共同占有。此时,生产资料不再是凌驾于劳动者之上的异己力量,而是由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共同支配的基础。分配的主体发生了根本性转换:分配权不再源于对物的私人占有,而是源于联合劳动者的集体意志。劳动者集体共同决定社会总产品如何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因此,所谓“按劳分配”,并非指某个雇主根据劳动表现发放报酬,而是指劳动者共同体内部,依据成员贡献的有效劳动来分享共同劳动成果的自洽过程。所有制形式的不同,直接导致了分配权力归属于资本私有产权还是劳动者集体的本质对立,这是所有后续差异的总开关。

二、试金石:剩余价值的归属揭示最终本质

分配权力的对立,在价值流动的终点——即对剩余价值(社会总产品价值扣除物质消耗和劳动力再生产费用后的余额)的处置上,展现出无可辩驳的清晰界限。这是区分两种分配方式的最终试金石。

在按资分配的逻辑中,运行着“成本与利润的刚性分割” 。劳动者的工资被明确定义为生产的成本项,它在生产开始前就通过契约被大致“锁定”,与最终产品的市场实现和利润多寡没有必然联系。企业经营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完全由资本承担,而其对应的全部果实——剩余价值(表现为利润、利息、地租),也合法且排他地归于资本所有者。无论一名员工的绩效奖金与公司效益如何挂钩,只要其收入性质是雇佣契约下的报酬,且不改变剩余价值最终归属资本的根本法则,那么它在本质上就仍属于按资分配框架下的激励设计,而非“按劳分配”。

相反,按劳分配遵循 “劳动与成果的统一性”原则。这里没有“工资”与“利润”的制度性对立。全部社会劳动成果在实现价值后,先进行社会必需的各项扣除(用于扩大再生产、公共福利、保障基金等),余下的消费资料部分,再依据每个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进行分配。劳动者的个人所得,并非被预先定价的成本,而是对最终实现的集体成果的一份分享权。关键在于,劳动者通过集体决策机制,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了全部新价值(包括剩余价值部分)的分配与使用决策——决定多少用于投资未来、多少用于公共服务、多少用于个人消费。剩余价值不再是与劳动者对立的、被他人占有的“利润”,而是回归为“社会的剩余劳动”,并最终通过社会性安排,以发展成果和公共福利的形式为全体劳动者所共享。

结论:穿透表象,把握本质对立

因此,将任何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都简单等同于“按劳分配”,是一种严重的理论误读。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的本质区别,是两种经济关系与权力模式的根本对立:

· 从权力结构看,核心在于分配的主导权是附属于资本私有产权,还是源于劳动者的集体主权。前者是资本逻辑对劳动过程的支配,后者是劳动共同体对自身成果的自治。

· 从价值归属看,核心在于剩余价值是与劳动者相异化、被资本独占,还是由劳动者集体共同占有、管理和分享。

廓清这一本质区别,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使我们能够穿透“股权激励”、“绩效工资”等复杂表象,洞悉其底层所有制和剩余价值流向的本质;也让我们在讨论“共同富裕”和“社会公平”时,不至停留在二次分配的调节层面,而能深入到初次分配的权力结构这一根本命题之中。唯有从所有制和剩余价值归属这一理论制高点出发,我们才能获得理解与塑造经济现实的清晰标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