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赠予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撤销。

一般情况下在房产权利转移前赠与人有撤销权。这是因为赠与合同在此时尚未完全履行赠与人的财产所有权未实质性变动。

若赠与合同经过公证或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则不能撤销。这是基于对公证效力的尊重以及对特殊公益、道德义务的维护。

若赠与人想撤销未完成权利转移的房产赠予可直接通知受赠人。

对于已完成权利转移的赠予若存在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形赠与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赠与人需收集相关证据如侵权行为的证明、扶养义务未履行的证据、赠与合同约定内容及对方未履行的证据等可通过向法院起诉行使撤销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