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单位:

为保障国有企业职工遗属、因公死亡职工家属、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的基本生活水平,使其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国有企业进行适当调整。职工(含退休人员)死亡后赡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国有企业死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一)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70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855元。人每月;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前补助死者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2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40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赡养的父母、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2065元提高。调整为每人每月2180元。

(二)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245元。

(三)城镇集体企业职工死亡后赡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是否调整,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因工死亡职工家属抚恤金标准调整

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及在省内有职工的个体工商户,此前已按规定享受过工作福利的2020年12月31日,对赡养已故职工家属抚恤金的,因公死亡职工的扶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5元。调整后,每名因公死亡职工每月抚恤金总额不超过协调地区2020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非计划长期临时工养老生活补贴标准调整

根据浙劳保[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普工[1984]50号规定,领取养老生活补贴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165元提高到1220元。

四、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生活困难补助等标准所需资金按原渠道支付。

5、执行时间

此次生活困难补助等标准调整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1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