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七月,某国南部某市发生了一起令人发指的恶性案件:十四岁的男生蒋某某夜间护送同班十五岁女生方某某回家,途中竟心生歹念,企图实施强奸。在遭到女孩坚决反抗后,蒋某某非但不收手,反而蓄意将她残忍杀害。案发次日,蒋某某在家中被抓获。经过近一年的侦办与审理,今年三月末,该案一审开庭;被害人家属强忍悲痛,当庭放弃民事赔偿,只求法律给出最严厉的惩罚。然而今年四月底,某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蒋某某无期徒刑。宣判那一刻,被害人家属的哭声撕心裂肺,他们当庭表示决不接受,以量刑畸轻为由申请抗诉,检察机关虽然受理了抗诉申请,但正义的兑现仍然遥遥无期。被害人的遗体至今停放在殡仪馆,迟迟无法安葬,只因一个心愿尚未达成——以命偿命,让死者得以瞑目。

面对如此惨烈的罪案,面对一个花季少女生命的凋零,该国的司法机器却端出了一份温吞如水的判决。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法律可以对一个手段残忍、主观恶意极深的凶犯如此“仁慈”?为什么受害者的生命权似乎还比不上施暴者的所谓“改造前途”?这一切的根源,绝非简单的司法人员个人好恶,而是深植于该国整个法律体系的本质。

从表面看,该案是“依法裁判”的产物。该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划定了刚性的刑事责任年龄红线,审判机关据此排除了极刑的适用。许多法律专业人士站出来,用“程序正义”“教育挽救”“保障罪犯人权”等一套看似中立的话语,试图安抚沸腾的民意。然而剥开这层法条主义的外壳,显露出的是一种极为虚伪的资产阶级法权逻辑。这套法律体系,从立法精神到司法解释,大量沿袭和吸收了资本主义私有制下的权利观念。它强调对加害者个体的“权利保障”和“教育挽救”,却系统性地掏空了劳动人民自古以来“杀人偿命”的正义情感。在资本的法庭上,被害少女方某某被抽象为一堆案卷材料和法律构成要件,而她所承载的血肉之痛、家庭之殇,以及整个社区对安全底线的基本期盼,全被精致的法律教条所消解。

更值得深究的是,所谓“少年犯”保护伞的阶级实质。以“年纪尚小”“可改造”为由免除极刑,表面上是人道主义的慈悲,实则是一套服务资产阶级整体利益的弹性机制。资产阶级在立法时,从来不会把规则定死到将来可能伤及本阶级子弟的程度。资本阶层及其附属群体,平日享受着最好的教育资源、法律资源和公共关系网络,偶尔出现越轨者,必须有一张法定的“安全网”兜底。年龄红线便是这张网的关键绳结:它用一片僵硬的形式标准,取代了对犯罪主观恶性、手段残忍程度、危害后果等实质正义的考量,确保即便资本家的后代犯下重罪,也能够自动套上“可改造”的护身符,从而远离极刑。与此同时,劳动阶级子弟若成为加害者,这套机制同样运作,但这恰好暴露了法律的阶级属性——它维护的从来不是某一个具体的资本家,而是整个资本主义社会秩序的再生产。给劳动阶级出身的重罪犯留一条活路,并不是出于对劳动人民的同情,而是为了防止惩罚的逻辑被彻底贯彻,进而威胁到资产阶级精心构筑的“人权”“人道”叙事,以及与此相伴的整套统治合法性。

那么,究竟是谁在制定这种法律?主导该国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群体,要么直接来自垄断资本集团,要么是长期接受资本主义法学教育、甘当资本代言人的技术官僚与知识分子。他们熟稔于将自身的阶级意志包装为“普世价值”。在他们笔下,禁止酷刑和死刑限制被塑造为文明进步的标尺,而劳动人民要求立刻、彻底地剥夺罪大恶极者生命的呼声,则被贬斥为“民粹情绪”或“前现代的复仇欲”。他们制定规则时,天然排斥“以命抵命”的革命正义,把罪犯的所谓“人权”高高置于劳动人民的生命权之上。因此判决无期徒刑、允许未来减刑、甚至为凶犯规划“回归社会”的路径,都是这一阶级立法逻辑的必然延伸。在这套逻辑里,被害少女方某某的命,永远无法与一个少年凶犯的未来相提并论,因为前者只是丧失了生命的个体,而后者则是一个可以被法律话语反复把玩、被改造教育产业持续吸金的“主体”。

本案呈现出的冲突远不止加害与被害之间的表层对立。确实被害人方某某失去了一切,其家庭陷入巨大痛苦;而加害人蒋某某不仅活着,还可能在未来获得减刑,重获自由。这一浅层撕扯直接引爆了群众的愤怒。但深层矛盾更为致命,那便是劳动人民的实质正义观与资产阶级法权之间的根本对抗。广大劳动者要求看到“生命等价偿还”的古老公道,他们从朴素的生活经验中提炼出“恶意补足年龄”原则——当一个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达到了成年人严重犯罪的程度,就应当突破年龄的形式限制,施以最高惩罚。但是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却断然拒绝这一原则。它以程序正义、刑事责任年龄、绝对禁止酷刑与死刑等为由,硬生生将人民的呼喊堵了回去,把由鲜血凝结而成的正义诉求,关进了法律专业术语的牢笼。

更阴险的是,资产阶级懂得如何转移矛盾、溶解斗争。他们将这场冲突精心包装为“法律专业”与“民愤情绪”的对立,把劳动人民对抗命不偿命之恶法的斗争,转化为对司法程序的无奈忍受。媒体和法学专家们开始连篇累牍地讨论“独立审判的权威”“非理性民意的危险”,甚至暗示,若顺从民意,便会“退回野蛮时代”。这样一来,愤怒被引向了抽象的程序争论,愤怒者被贴上“不理性”的标签,而真正制造不公的资产阶级法权结构却隐匿于聚光灯之外。通过这样的操作,无产阶级的斗争意识被不断消解,现存的阶级秩序得以巩固,受害者家属的泪水便只能无声地风干在卷宗之上。

至此资本主义法律之所以对蒋某某这样的残忍凶犯讲人权、免死刑,根本原因在于法律本身就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制定法律的人,要么本人就是资本家,要么是资本家的忠诚帮凶。他们需要一套标榜“文明”“人道”“程序至上”的法律体系,一方面来掩盖整个剥削制度的血淋淋本质,另一方面又在内部各层次上预设宽宥空间,以便万一有本阶级成员或潜在的统治后备军犯下重罪,也能够依法减免,不至于让极刑的铡刀砍到自己的头上。拒不执行“恶意补足年龄”原则,正是这种阶级私利的必然选择。因为一旦承认主观恶意足够深重便可以突破年龄限制适用极刑,就势必将打开一个口子,挑战那整套旨在保护统治精英及其子弟的少年司法框架,从而动摇资产阶级法权伪善的根基,暴露出“人权”口号背后赤裸裸的阶级特权。

所以只要不彻底清算资产阶级法律体系,不把立法、司法权力从资本集团的掌控中夺回到劳动人民手中,悲剧便会不断重复上演。会有更多的方某某含冤九泉,更多的家属在悲痛中眼睁睁看着凶徒保命、甚至未来减刑出狱。要想真正替被害人讨还公道,就必须打破这套为富人、为恶人留后门的资产阶级法权,代之以人民民主专政的法权,让法律重新扎根于劳动人民的正义情感之中。到那时,“以血还血,以命还命”的道义偿还才能完成,惨死的少女才能安心下葬,而千千万万活在不安与恐惧中的普通人,才能够确信正义不但存在,而且会像钢铁一般砸向一切敢于践踏生命尊严的凶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