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市场消息称,有关部门将对商业银行代销私募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新规明确禁止商业银行代理销售私募投资基金,或通过其他持牌金融产品的方式变相代理销售私募投资基金。这一消息引发了业内人士的关注。
据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并非金融机构,其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需要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然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性质并未得到实质性的认可。目前,券商、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等渠道发行的私募产品由于是持牌金融机构发行的产品,可以通过银行代销。因此,在此次市场传言的修订中,明确了商业银行不得代理销售私募投资基金或通过借道其他持牌金融产品的方式变相代理销售私募投资基金,即为对上述“绕道”的明确禁止。
私募行业在我国发展迅速,但同时也面临着诸多问题。近年来,私募基金管理人违背信义义务、滥用受托资金的行为频发,成为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隐患。为了规范私募行业的发展,监管部门正在加强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力度。
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披露的数据,截至2024年4月末,我国存续私募基金管理人达到21032家,管理基金数量为1152794只,管理基金规模为219.90万亿元。然而,私募基金行业的结构鱼龙混杂、良莠不齐,一些中小私募机构违约、爆雷、甚至跑路事件时有发生。
为了提高私募销售效率并突破线下网点临柜销售的地域和时间限制,招商银行和平安银行等银行在数字化运营方面加强了投入。例如,招商银行私募产品线上交易占比超过97%,平安银行推出了国内首创的AI私募直通平台,实现私募产品7×24小时全线上化自主交易。
然而,商业银行一旦卷入私募基金纠纷,将面临更为棘手的品牌信誉问题。例如,浦发银行近几年被爆多起违规代销私募产品;上海银行也多次卷入私募基金爆雷事件,与投资者陷入官司纠纷中。
在此背景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和法律身份亟待明确加强。目前,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是否属于刑法上的金融机构存在争议。业内人士认为,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所从事的资金管理业务行为具有金融属性,将其解释为金融机构仍在刑法条文语义的射程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