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在规定时间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下同)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深圳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李剑龙作为钜盛华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未能保证钜盛华及时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下同)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李剑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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