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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财务重述方面的规定始于 1999 年的《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财政部于2001 年在该准则的基础上加入新条款,即企业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应将其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这实际上是对企业通过追溯调整等手段调整年度间利润等行为的一种约束。我国财政部在 2006 年对原准则进行了修订与完善,经修订后的主要内容包括前期差错的确认、前期差错的处理、前期差错的披露等。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应当重述比较期间财务报表的为:

1、本年发现重要的前期差错;

2、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自最终控制方取得被投资单位60%股权;

3、购买日后12个月内对上年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资产、负债暂时确定的价值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