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会计处理如下:
1、企业发出材料委托其他单位加工并支付加工费,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加工费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收回委托加工物资,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
贷:委托加工物资,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银行存款。
3、出售委托加工物资,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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