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捐赠实物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使用的当天。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其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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